委托加工的委托方消费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尽管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但委托方在涉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义务时,也要注意消费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1.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例某副食品公司委托某个体经营者加工黄酒一批,2002年1月收回20吨,每吨单位税额是240元。其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20×240=4800元
2.外购委托加工材料:当委托方外购用于委托加工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时,要向供货方支付增值税。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将此项增值税予以抵扣。
3.发出委托加工材料:纳税人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如果由运输单位负责运送,也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事宜。
4.支付加工费:委托方支付加工费时,如能取得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的,由委托方补税。委托方补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
(1)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应按销售额计税;
(2)如果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等),应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补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生产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