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以权利要求为准
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对权利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并对该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的划分。 和有形财产不同,专利权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财产,其保护范围不像有形财产的保护范围那样直观,因此,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对专利权的保护进行确定。 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对于上面的规定,主要的问题是,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何解读。由于权利要求是用文字描述来限定保护范围的,而文字表达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以及不确定性,因此在解读的时候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专利代理师或者律师的经验。 我们都知道侵权判定中,是有一个全面覆盖原则,即技术方案必须全面落入权利要求中,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这里需要注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是只包含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还包括与所述记载的技术方案包含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 对于本条的第二款,我们都知道对于一项专利权来说,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最大的,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都会指控被诉侵权行为落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指控他人侵权都必须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权利的依据。我们还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稳定性,权利包含的技术特征多少,侵权行为发生的环节等确定。但无论是以独权,还是从权来指控被诉侵权行为,法院都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