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特征的判断时间节点
经过不断的完善,现在在判定专利侵权时,等同原则已经基本上被各国所接受,但各国对于等同特征的判断时间节点却没有达成统一的规定。比如,英国以专利公告日来判定等同特征,德国采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而美国和日本则采用侵权行为发生日来判定。 在判定等同特征时,判定的时间节点不同,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判定结果,特别是在技术发展迅速的领域。对于专利权人来说,等同判定的时间节点越后,则可能包括更多的等同特征。跟据我国的国情。我国《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54条对等同特征的判断时间做了如下的规定: 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的时间点,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限。 国内采取如上的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1.在专利授权后的保护期限内,由于技术的进步,侵权者会想放设法改变发明的表现形式,很容易想到用新出现的技术来代替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个别技术特征而规避侵权责任,这种基于在后研发技术的改变原本就不可能在专利中披露,如果非要求申请人预见到未来的技术发展而将其完整准确地涵盖在权利要求的字面之中,的确强人所难,而这种改变可能缺仅涉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个细微变化而不改变专利技术的实质,属于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的等同替换行为。因此,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理权益,应采用侵权行为发生日作为等同特征的判断时间点,这样才能充分实现等同原则的目的。 2.等同判断主要涉及事实问题的认定,具有高度的技术内涵,在实务中有时依赖于技术鉴定报告、专家证言、现有技术资料等,如果以申请日为界限而要求技术鉴定报告的评估者或专家“穿越时空”回到专利申请日或公告日,是不切实际的。 基于上述的原因,我国在对等同特征的判断时间上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