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实施反收购策略的几点启示
在股权分置改革即将完成的全流通背景下,上市公司面临的收购环境相对更为复杂。许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现,完成10送3左右的对价支付后,其持股比例将降低,流通股的数量和比例大幅增加。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本身存在价值被低估的情况,从而导致被收购的可能性增加。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处于弱势,反收购策略的实施未真正市场化,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处理好收购与反收购的和谐发展问题大多数中小型上市公司基础薄弱,经营规模有限,又是处于发展阶段,因而如何解决对企业收购行为的支持,同时又能有理有据地采取反收购方式保证我国幼稚产业健康发展,是反收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应该鼓励企业实施反收购,但阻碍企业发展的反收购显然是不能获得支持的。获得支持的反收购的目标企业是有发展潜力、独具竞争力的,而“小而全”,无特色、效益差的目标企业是允许被收购的。
(二)建立预警机制“鲨鱼监视”是咨询公司开展的一项新型业务,咨询公司声称他们能较早地发现收购者的收购企图,从而为目标公司收购防御策略的制定赢得时间。我国有关上市公司的收购规定指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时,应该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报告。早期的预警系统使得企业有更多的时间来寻找接管防御的办法,即使大量积累股票的目的并不在于收购,及早发现也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为消除这种威胁所付出的费用。
(三)反收购策略应多元化收购防御并不是没有代价的,可能是一件开销很大的事情。目标企业在反收购时会带来直接与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付给专业顾问的费用及其他成本;间接成本是专用于防御的管理时间与公司资源的价值或机会成本。在反收购过程中,一般不可能仅依赖于某一种反收购策略便能取得胜利,而应综合采用多种反收购策略,选择实施成本低、效益最大化的反收购策略的组合。
(四)赋予董事会适当的反收购决定权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把反收购的决定权完全赋予了股东会,并严格限制了董事会应对敌意收购可以采取的防御策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全面深入,国内企业融入国际市场,竞争更趋激烈,赋予董事会适当的反收购决定权可使企业积极面对挑战,更能维护股东利益,西方企业的反收购史也证明了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