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换股的条件
1、客观条件
(1)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3) 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4)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法。
前款第(3)、(4)项不适用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三节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法。
2、聘请并购顾问
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法。商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资产评估结果及上述条件的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法。并购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信誉良好且有相关从业经验;
(2)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应有调查并分析境外公司注册地和上市所在地法律制度与境外公司财务状况的能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