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审核
主办机构: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4月1日施行);
4.《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30号)(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专利代理条例》规定: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
(一)机构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机构性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公司章程。
(三)合伙人或者股东: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3.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4.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5.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四)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来省知识产权局办理业务;
2.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预核准;
3.申请人递交申请文件;
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审核(30日内);
5.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30日内);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6.办理完后,省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
申报材料:《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
(三)验资(出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需提交的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或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工作;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无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咨询电话:020-8768****
投诉电话:020-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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