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收藏 | 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

胖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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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现行规定

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新增以下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新修改的审查指南的解读[1],上述修改的理由为:修改前的《指南》规定,商业实施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涉及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经营管理等领域的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现,这些新商业模式市场运行效果好、用户体验佳,提升了资源配置和流动效率,节约了社会成本,增进了社会福利,因此应当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保护,不能仅仅因为技术方案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就不授予专利权。

可见,现行的专利法和审查指南规定,单纯的商业方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仍然不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单纯的商业方法往往仅仅涉及传统的商业交易方法和商业交易规则。但是,对于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的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则不应当被认为其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这类包含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权利要求能否被授予专利权,需要根据专利法第二条判断其是否属于技术方案,即从整体上判断该权利要求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尽管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施行已经两年多了,但是,对于如何将商业模式与技术特征相结合,从而获得专利保护,仍然没有得到企业的广泛重视,使得极具市场价值的商业模式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究其原因,其实还在于难以把握如何将商业模式与技术方案相结合。本文将通过一件复审案例解读如何撰写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以期让更多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二、案例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编撰的指导案例合辑《以案说法—— 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给出了一件商业模式专利的典型案例[2]。干货收藏! 关注官微,后台回复“商业模式” 即可获取举例案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审查决定查询》

案号:第96991号复审决定(200880013544.4)决定日:2015-09-14复审请求人: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声称要解决的问题是:虽然在线购物可能是极其有效且高效的,但当前不存在结合顾客可在实体 店获得的社交方面的功能。相反,典型的在线购物体验可能是极其功利的,即缺乏社交交互的客观遭遇。更具体而言,典型的在线购物体验无法提供通常可 在拜访实体店时遇到的全方位的社交体验(例如,环境和/或人类交互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涉案专利提供了一组系统权利要求和一组方法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和17分别为:1. 一种构造实时交互式在线社交购物网络的机器实现的系统,包括:门户组件,所述门户组件从相对门户组件远程运行的客户设备接收关于用户感兴趣的产品的数据;将所述数据传送给提供所述感兴趣的产品的零售商的商家设备,所述商家设备相对门户组件远程运行;并且通过实时建立网页来促进所述用户和所述零售商之间的交互连接,其中所述网页用于同时显示给与所述客户设备交互的用户和与所述商家设备交互的零售商,其中所述网页包括使所述用户和所述零售商能够彼此交流有关所述感兴趣的产品的内容。17. 一种用于建立实时交互式在线社交购物网络的机器实现的方法,包括:在门户设备处从相对门户设备远程运行的客户设备接收关于用户感兴趣的产品的数据;从所述门户设备将该数据传送到提供所述感兴趣的产品的零售商的商家设备,所述商家设备相对门户组件远程运行;以及通过实时建立网页来促进所述用户和所述零售商之间的交互连接,其中所述网页用于同时显示给与所述客户设备交互的用户和与所述商家设备交互的零售商,其中所述网页基于从所述客户设备接收到的用户信息以及从所述商家设备接收到的产品信息,使得所述用户和所述零售商能够彼此交流有关所述感兴趣的产品。说明书附图图1为专利的在线社交购物系统。

说明书对在线社交购物系统的流程的记载为:图11提供了示出方便和实现根据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一方面的在线社交购物网络的方法1100的说明性流程图。该方法开始于1102,在那里可发生各种各样的初始化,此后该方法可继续至1104。在1104,该方法可从请求特定在线零售机构提供关于用户感兴趣的产品的信息的一个或多个客户设备接收数据形式的输入。在1106,至少部分地基于从该一个或多个客户设备接收到的信息,确定以查明可能具有该用户感兴趣的物品的潜在商家。在1108,可将诸如例如,评级信息、年龄、先前交易数据、地理位置信息等客户信息与对潜在商家的请求相关联。这一相关联的客户信息可由该潜在商家用来确定该顾客的各种喜好和厌恶、购买习惯等。在111O,建立在线交互式社交购物贸易地点, 其中顾客和商家可经由例如视频、音频、静态图像和/或文本来彼此交互。

可见,本专利的方案实际上非常简单,就是通过门户让顾客在购物时可以和商家实时交流。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构造实时交互式在线社交购物网络机器实现的系统,该方案所采用的手段是向用户提供零售商信息,向商家提供用户信息,其只是制定了用户和商家应当交互供需信息的规则,而不是技术手段,该方案中虽然利用了计算机网络,但是数据传输、存储和显示等,但都是计算机网络公知功能,并没有对计算机网络数据传输、存储或显示等方面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进,该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采用何种方式使商家和用户交换用户需求和商业提供的相关信息,属于商业问题,不属于技术问题,该方案所要达到的效果是增加用户和商家供需信息的交互以达到提高销售效率,同样这也属于商业效果,而不属于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驳回决定的意见属于审查指南修改前典型的针对商业方法专利的评述方式,其认为本方案没有任何技术上的改进,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取得技术效果。复审决定认为: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可知,现有技术中,虽然在线购物可能是极其有效且高效的,但当前不存在结合顾客可在实体店获得的社交方面的功能,也就是缺少一种实时交互的方式,导致客户与商家之间无法实时的交流信息,这是实时通信领域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为了用户和零售商能够交流,使用门户组件来接收关于用户感兴趣的产品的数据,并将所述数据传送给提供所述感兴趣的产品的零售商的商家设备,并且通过实时建立网页来促进所述用户和所述零售商之间的交互连接,其中所述网页用于同时显示给与所述客户设备交互的用户和与所述商家设备交互的零售商,使用户和商家能够实时的交流。上述的数据接收和传递以及实时建立网页等手段均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通过上述技术手段,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解决方案达到了如下的技术效果:自动匹配用户和商家,并使用户和商家可以实时通信。因此,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可见,复审决定重新认定了权利要求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从而认为权利要求的方案属于技术方案,属于可以授权专利权的客体。本案简评本案属于典型的采用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程序来实现商业模式,只要在专利保护时将采用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计算机编程技术体现出来,就满足了具有技术特征这一最低要求,可以不会被采用专利法第25条驳回。那么,怎么更进一步确保商业模式专利属于技术方案呢?为了确保商业模式专利申请是一个技术方案,最为核心的是将商业手段转化为技术手段。例如,本案中商业手段是让商家和顾客直接交流,这是传统零售业的商业模式。本案将上述商业手段转化为通过实时建立网页让商家和顾客交流,建立实时网页显然是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商家和顾客实时通信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实时通信的技术效果。实际上,商业上的改善也属于由技术手段带来的技术效果。例如,本案中改善了用户体验,也应该属于本案的技术效果。授予与商业模式相关的技术方案以专利权的原因正是因为其能够改善用户体验,提升资源配置和流动效率等积极的效果。虽然本案采用了具体的技术手段,但是,权利要求的仍然采用了功能性特征进行概括。例如,”所述网页用于同时显示给与所述客户设备交互的用户和与所述商家设备交互的零售商“,”使得所述用户和所述零售商能够彼此交流有关所述感兴趣的产品“等。可见,为了较好的保护商业模式,仍然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来更加概括的保护商业模式。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申请日在专利指南修改之前。按照修改后的指南,实际上本案可以至少再增加一组“存储介质+程序”类产品权利要求,从而更加直接的保护以计算机程序实施的技术方案。例如,一种存储介质,用于存储程序,其中所述程序在被执行时用于建立实时交互式在线社交购物网络的以下操作:……本文仅讨论专利客体问题,符合专利客体要求之后,专利仍然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要求,才能获得授权。

三、总结 商业模式创新是重要的创新,国家予以支持,可以通过和技术方案相结合来进行专利保护。商业模式相关的专利保护,可以采用以下策略:1、将商业手段替换为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程序执行的技术手段;2、不仅说明要解决的商业问题,同时,也说明由上述技术手段所直接解决的技术问题;3、技术手段带来的技术效果,和新商业模式带来的商业改善都是有益的技术效果;4、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来更加概括的保护商业模式;5、可以采用方法、产品(程序模块)和“存储介质+程序”三种保护主题,全方位保护商业模式。文章来源:大岭IP#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立场#

发布于 2023-01-07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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