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郑州市卫健委罚款15000元,他却告赢了卫健委,但事情并没有结束
作者:融媒体记者 尹晗
2022年3月14日,河南省职工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医师宋宏恩兴奋地给《医师报》记者发来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豫0105行初333号】:和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那场官司,他赢了。
患者投诉 涉事医生却“一头雾水”
事情还要从2022年说起。
“他(患者)这个病大概2022年发现的,当时还不严重,就是大拇指端碗的时候有点抖,到2022年就有点严重了,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服用美多芭,效果不太好。当时,某医院不建议做手术,但他左手抖得越来越厉害了,听说咱们职工医院(手术)做得非常好,医生技术高超,我就想来这给他(把手术)做了。”
2022年11月24日,患者李某某因帕金森病到河南省职工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视频中的他斜躺在病床上,左手在大腿上半扣,不住地左右抖动,右手贴在大腿一侧,间断小幅上下颤动。
11月26日,手术团队为患者行立体定向脑深部核团毁损术并颅骨修补术,宋宏恩是主刀医生。
“恢复得不错!”“这边(左手)握一握。”“那边(左手)不抖了。”“这边(右边)也挺好!”术后查房时,医生们先后握住患者的右手和左手。
“早上吃的什么饭啊?”一名医生问。
“火龙果。”患者说。
在宋宏恩提供的视频显示,患者坐在椅子上,左手端碗,右手一勺一勺地往嘴里送稀饭。
“那一侧有时抖有时不抖,刚才半天没法(把饭)搁嘴里,现在能搁了。”患者家属说。
“手术的适应症,效果是没问题。”宋宏恩说。但让他没想到的是,2022年3月10日,患者的女儿却向郑州市卫健委投诉了他。当记者问及患者家属投诉的原因时,宋宏恩说:“不知道,我到现在都没有见到投诉的文字。”
卫健委立案:医生因未按规定签名被罚款15000元
2022年3月15日,郑州市卫健委受理案件。执法人员通过询问手术相关人员、核查患者住院病历等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调查显示:宋宏恩未于术后24小时内在患者的手术记录中签名,未按要求在患者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签名,未在术后24小时内查房。根据调查结果,4月13日,郑州市卫健委针对宋宏恩前两项违法行为子以立案,对第三项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郑州市卫健委认为,宋宏恩的做法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并指出“患者李某某病历中的医学文书多处签名均系在2022年2月5日出院时补签,说明宋宏恩知法违法,并非一时疏忽。”
经法制审核,郑州市卫健委针对前两项违法行为,于6月23日作出《郑卫医罚【202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与宋宏恩:“1、警告;2、罚款15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审法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可不予行政处罚
“在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没有鉴定结果的情况下,(郑州市卫健委)是不应该立案的,登记、备案、通报批评就可以了,但他们却要处罚!”由于不服处罚决定,宋宏恩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郑州市卫健委告上了法庭。
2022年12月1日,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手术者,未按要求在患者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签名,未按规定于术后24小时内在手术记录中签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但在被告受理投诉及立案之前,均已经补签名改正了其违法行为,且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原告能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等行政处罚实施的基本原则,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法院认为原告的违法行为明显属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在案发前自行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1、撤销被告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6月23日对原告宋宏恩作出的郑卫医罚【202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卫健委上诉:一审判决明显鼓励和催生医生不按要求记录
然而,事件并没有就此结束。
2022年3月21日,郑州市卫健委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宋宏恩已补签名和承认补签名这一情况,即认定宋宏恩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发前自行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上认定明显不当,如对于此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属于实质上认可了手术医生可以补签名这一情况,明显会鼓励和催生医生不按要求记录和签名的行为出现,对医疗机构在病历书写管理方面造成一大挑战。故本案依法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违法行为不属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涉事医生:“病历存在缺陷”不是处罚“万金油”
“我只是犯了‘签名及时性’的错误,没有‘记录’方面的错误,何来‘明显鼓励和催生医生不按要求记录’呢?”宋宏恩表示,事实上,临床上99%的病历都存在各种缺陷、瑕疵。程度不同,轻重不一,在日常病历质量检查评价中,如果严格按照原卫生部于2022年颁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00分病历”几乎是不存在的。若按照本案的情形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检查和行政处罚,那么,几乎所有病历都可以这样定性而进行处罚。“这是立法者的本意吗?”
宋宏恩表示,“病历存在质量缺陷”和“医疗违法”是本质、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退一步讲,即便按照原卫生部《病历质量评价标准》(100分制)低于74分的“丙级病历”,只要没有引起严重后果,当不属于“一般违法情形”,不能构成“行政违法”,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法无明确规定,不得处罚’,这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