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运营公司案例如何写(解读关于抖音代运营合同的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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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运营公司案例如何写(解读关于抖音代运营合同的案例研究)

1.抖音、快手等直播及短视频平台成为传统电商销售的新增长点

代运营公司案例如何写(解读关于抖音代运营合同的案例研究)2020年是抖音打造电商闭环元年。自2020年10月9日起,第三方来源的商品被禁止进入抖音直播间购物车,抖音蓝V小店平台来源的商品不受影响。至此,抖音完全切断直播带货业务中第三方平台商品来源,实现直播电商业务的闭环打造。

数据显示[1],2020年1-11月抖音电商总体GMV增长11倍,其中抖音小店GMV增长44.9倍,新增开店商家数量增长17.3倍。为助力商家线上转型、促进新商家运营电商快速上手,抖音电商陆续推出“种子计划”新商家扶持政策,针对新入驻商家和成长商家的不同发展需求,上线新商家入驻权益、商家成长权益、免费培训课程等重磅权益,抖音生态同时孕育出一大批诸如陈三废gg、叶公子、楚淇等带货大V。直播及短视频平台现已成为传统电商销售的新增长点。

2.关于抖音代运营合同的案例研究

由于直播及短视频平台的关于直播、带货、投放流量及内容分发、商品外链、自有小店等玩法和平台政策的密集变化,传统电商往往仅具备上架产品运营网店的基本能力,对迭代较快的平台玩法不熟悉,烧钱投流也无法实现“爆”的效果。借着为在办案件做案例检索报告的契机,对抖音代运营合同相关裁判文书进行案例研究。

检索时间:2021年3月1日

检索工具:威科先行数据库

检索关键字:抖音代运营合同

检索结果:剔除其中与研究主题抖音代运营合同无关的1例合伙合同纠纷,为20例。

2.1抖音代运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其纠纷之民事案由的确定

2.1.1检索结果的案由概览

 

检索得出的20例案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2020)》进行分类,定性为二级案由“合同纠纷”的9例,其他11例均为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以下的细分案由,包括: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8例,四级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属于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项下)1例,四级案由“定作合同纠纷”1例(属于三级案由“承揽合同纠纷”项下),三级案由“委托合同纠纷”1例。

2.1.2抖音代运营合同纠纷的民事案由不宜确认为定作合同、委托合同

抖音代运营合同的服务购买方与服务提供方在签订代运营合同前一般都会经过充分的磋商和谈判,对代运营的平台、内容、范围、时间、效果、工作成果、流量变现、合同价款等要素作出明确约定,以签订纸质合同的形式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故属于“一方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的服务合同。此前《合同法》及现行《民法典》针对服务合同均无特别规定,故抖音代运营合同属于无名合同。

由于服务提供方为服务购买方提供代运营服务,因此涉及服务提供方为服务购买方撰写短视频剧本及发布视频的文案、拍摄及剪辑产品视频,在服务购买方所有的平台账号上进行视频发布、投流等一系列操作。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是此前《合同法》及现行《民法典》中规定的有名合同,实务中,“提供有形实物成果或者以实物为标的物”的是最典型的承揽合同,也符合社会公众对承揽合同的理解,而抖音代运营合同指向的合同标的物通常系无形的服务、短视频、抖音账号等无形资产。

故笔者认为,结合抖音代运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抖音代运营合同与定作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有较大区别(如抖音代运营合同未作特别约定,服务购买方一般不享有任意解除权;抖音代运营合同实际履行中一般无须服务购买方与服务提供方形成民事或商事代理关系的委托关系,服务购买方亦不希望代运营方进行转委托),故不宜将抖音代运营合同纠纷的案由确认为定作合同、委托合同。

2.1.3抖音代运营合同纠纷的民事案由应确定为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2020)》规定,“在案由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这样处理,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利于促进分类管理科学化和提高司法统计准确性。”从检索结果上述20例案例适用的案由分布看,可见对于抖音代运营合同纠纷适用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居多,占比85%,因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项下无更适合诉争法律关系的案由名称。另存在错误适用四级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情况[2]。

随着平台经济、直播经济、网红经济、MCN[3]机构服务、直播及短视频平台代运营服务与传统商业的结合和互相影响,传统商业需要在新兴领域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以年轻消费者易于接受的模式和形式输出其品牌及产品价值,既有的平台代运营服务合作进入运营数据考核期、传统商业越来越多关注或购买平台代运营服务,抖音代运营合同纠纷或类似的服务合同纠纷必定呈迅速增长趋势,宜准确定性相关的代运营合同纠纷案由为三级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2.2抖音代运营合同之常见纠纷及裁判说理

2.2.1运营数据考核保证及全部退费条款:与约定目标承诺相差甚远的,支持退还代运营费全款。

(2019)辽03民终4887号

合同第二条合作期限,价格及目标约定:“1.第一阶段合作期限: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30日;2.合作价格:100000元整(拾万元整);签订合同之日起一次支付乙方费用;3.合作期限内,双方约定:指定艺人抖音号粉丝10w+粉丝;美瞳产品销量达1000+;4.双方指定合作业务指标达成80%-100%即视为指标达成;完成60%-80%乙方退还甲方50%的服务费用,即:50000元整(伍万元整);完成度低于60%,乙方退还甲方全部服务款。”合同签订后,吕赞向于秉均支付了合同价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经询问于秉均,截止庭审时,美瞳销量是1,与合同约定的数量相差甚远,吕赞与于秉均之间的《短视频代运营协议》约定了合同期限是3个月,吕赞在合同履行至2个月时向于秉均提出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中对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关于于秉均上诉称截止2019年4月29日止,其共计拍摄和上传视频100多条,实际已经产生粉丝积累和美瞳销售的效果,由于吕赞提前终止合同,且没有按照合同第三条第2款C项履行主要义务,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且已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及吕赞违约事实,于秉均有权拒绝退还10万元一节。依照双方签订的《短视频代运营协议》第二条合作期限,价格及目标:第3项、“合作期限内,双方约定:指定艺人抖音号粉丝10w+粉丝;美瞳产品销量达1000+”;第4项、“双方指定合作业务指标达成80%-100%即视为指标达成;完成60%-80%乙方退还甲方50%的服务费用,即:50000元整(伍万元整);完成度低于60%,乙方退还甲方全部服务款”的规定,因于秉均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即2019年4月29日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业务指标达到完成度60%,故吕赞在2019年4月29日以手机微信聊天方式联系于秉均要求中止双方合作协议,对于解除双方运营协议的事实于秉均不予否认,并通过与吕赞手机微信聊天方式同意解除协议,把钱退给吕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一审判决于秉均返还吕赞1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抖音企业号代运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被告吉某网络公司为原告制作抖音短视频19条,并交付原告进行发布,基本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抖音短视频制作的工作,抖音短视频交付并发布后,根据原告陈述,粉丝数量有所增加,被告的抖音短视频拍摄发布后确实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内,被告对合同约定的抖音传播方案、推广方案和月度分析报告等事项未能及时完成,对此被告也予以认可。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涉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本院酌情由被告向原告返还4500元。

关于原告主张因被告曾经承诺抖音短视频发布后能增粉丝10万,现粉丝数量未达到要求,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告就此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对给其造成的其他损失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抖音代运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约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抖音代运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支付被告代运营费,被告未按约完成总播放量1500万的业绩目标,理应按合同约定,按比例退还原告代运营费。根据原、被告一致确认的总播放量11000次核算,被告应退还原告代运营费29778.15元,原告所主张的利息也应以29778.1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5月14日开始计算。

发布于 2023-01-15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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