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资源包括哪些内容(解读经营资源范围)
一、特许人经营资源的范围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1款,特许人经营资源的范围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这里明确列举了四项特许经营资源,但不意味着特许经营资源只有这四项,“等”字的意思是还有其他形式的未列明的经营资源,只要能以合同形式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并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就属于特许经营资源,如企业的字号、商业秘密、店铺内外部设计等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技术服务系统等等,绝大部分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拥有上述一种或几种经营资源是成为特许人的必备前提条件,也是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的基础。
二、特许人经营资源的来源
1、原始取得的经营资源:即特许人自行依法取得并拥有所有权的特许经营资源,如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字号、专利等,特许人对此类特许经营资源有权自由处分;
2、经受让或被许可取得的特许经营资源:如第三人许可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注册商标、专利等。此种情况下,特许人在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时,将不可避免的受到特许人自身拥有的相关权利内容和期限的限制。
三、特许人经营资源存在瑕疵的法律后果:
1、特许人存在欺诈的法律后果:即特许人隐瞒其对经营资源无处分权或权属不清的事实,或者故意告知被特许人虚假情况,使被特许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此种情况下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被特许人可以特许人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2、经营资源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法律后果:如果经营资源具有不可续展的法定期限,或者虽具有可续展的法定期限但未依法续展,而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署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期限超过该法定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是无效的。
3、经营资源被撤销或无效的法律后果:(1)如果经营资源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则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可以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2)如果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特许人或被特许人不能再以相关经营资源已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为由请求解除该合同,但由于特许人恶意造成被特许人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4、商标未注册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虽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经营资源不包括未注册商标,但我国商标法并未禁止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因此,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以成为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这意味着被特许人不能仅以商标未经注册为由,主张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被特许人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仍需要证明存在合同法规定的能够导致合同无效或应被撤销的事由。
5、主张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应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具体情形如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