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运行过程主要包括什么环节(解析法律是怎么运行的)
歌德曾经说过:“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同理,没有生命力的法律永远都是苍白的。如何让法律永葆生命本色?它应该和生命本身一样,通过机体的不断运行使理论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义务,转化为人们实际的法律活动。
一、 法律运行的定位
(一)法律运行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其中法的制定又称为立法,是指法的制定过程。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环节。
(二)法律运行的作用和意义
1.使法律规范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关系。只有通过法律的运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比如通过法律的制定,我们作为消费者可以享受“三包”服务,作为员工,我们和我们的单位建立起了实际的劳动关系等等。
2.实现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规制。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拥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我们国家对意识形态领域的一种调控。
3.调控人类行为。比如严格的司法或法律判决使人们认识到违法所带来的制裁后果,从而给人们以警示、威慑和教育。促使人们自觉地守法,维护法律秩序。
二、法的制定
(一)立法概念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比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出现了新型的消费方式——网购,于是全国人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订,规范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通过法的制定、实施及修订,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运行的闭环。
违反交通法规被罚了款,违反校规也被罚了款,二者有何区别?
虽然都被罚了款,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只有前者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是每一个单位制定的规则都可以称为“法”。只有特定机关制定的规则才能被称为“法”,才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那么,哪些机关可以立法呢?这就需要了解第二个问题——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二)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指一个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以及它们在立法权限上分工而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我国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所谓“一元两级多层次”是指我国只有一个立法体制,分中央和地方两级,同时存在多个不同的立法层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的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法律,其中刑事、民事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一般用“条例”或“决定”命名。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3.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可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即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仅在本地区内有效。(《学校招生规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4.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且仅在本地区内有效。(《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6.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规范性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可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皇家香港军团条例》)
(三)立法程序
就像人类孕育生命一样,每一部法律的出台也有一个“孕育”过程。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例,大体分为几个步骤:
2015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广东代表团提出制定《网络安全法》议案。
2015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网络安全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