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包括哪些方面(解读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一词最早出现于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陈静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服务”:
主要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业务和网上认证业务等。
但是这个观点是基于传统银行网上业务而言的,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有一定差异。
而目前较为认可的概念是谢平等(人)提出的:
即“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这种定义比较接近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实践。
互联网金融的雏形,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20世纪8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银行利用开放式网络为所有客户提供服务成为可能。在90年代“新经济”浪潮的推动下,各银行出于竞争和发展的考虑纷纷开展网上营销。建立在信息革命基础上的网络经济,对传统金融产业和金融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成为21世纪金融业发展的主流,电子货币也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就其字面意义而言结合了互联网行业和金融行业的特性,因此可以从多种角度理解。
从目前国内外相关文献看,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的研究主要存在三种争论。
第一种争论围绕互联网金融是否是传统金融的数字化延伸。谢平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金融数据化。
金融就是数据,数据在网上“移动”。
第二种争论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基本功能——融通资金,来解释互联网金融概念。
第三种争论则聚焦于互联网作为金融业的工具的作用。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兼有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双重特征,是两者的混合。
从广义维度看,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的资金融通,在这里互联网是工具、渠道和媒介,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即实现资金的融通。因此,从这个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互融合的所有经济行为,既包括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即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所进行的渠道创新与产品创新),也包括互联网的金融化(即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涉足金融业务领域)。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后者。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应固化为一种“金融业态”,而是一种“金融模式”或者“金融行为”,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工具和思维,实现多种金融服务拓展、普惠、多元及民主化的创新活动。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创新性金融形式,具有普惠金融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征。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对金融的不断渗透,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层出不穷,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表现出发展的动态性和阶段性。
1.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具有创新性
主要体现在:
(1)支付结算工具的创新
(2)投融资模式的创新
(3)风险管理的创新
2.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普惠金融,体现金融民主化
普惠金融也称包容性金融,核心是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有效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尤其是那些被传统金融所忽视的农村地区、城乡贫困群体以及小微企业。
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理念下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创新,是“开放、平等、分享、协作”的互联网精神与传统金融服务业相结合产生的一个新兴领域。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希勒教授认为“互联网是推动金融民主化的重要力量”,信息技术可以让金融实现更复杂的功能——比如可以利用大数据来精细计算合同价值等等。
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特性,体现金融的民主化进程。
从金融服务主体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表现在增加了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打破了垄断的传统金融体系,使得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行业,增加了市场竞争主体,提升了市场竞争程度。
从金融服务客体角度看,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
一是表现在金融服务的多样性。
二是表现在金融服务对象的广泛。
三是表现在金融交易地理范围的拓展。
四是表现在金融服务的低成本。
3.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平台金融,具有双边市场性
双边市场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平台企业连接两个不同的用户群体;
二是双边用户之间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即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导致另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和效用水平的提高;
三是价格总水平不变时,平台企业向两边用户定价结构的不同会影响使用该平台的用户数量。
4.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加速了金融的深化
首先,互联网金融极大地提高了金融运行效率。
其次,互联网金融扩展了金融交易边界。
再次,互联网金融降低了交易成本。最后,互联网金融凸显需求推动的金融创新。
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
1.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联系
体现在: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中介机构,属于金融基础设施范畴。
互联网金融能够极大降低金融业务的交易成本,缓解信息不对称性,对金融中介理论是一个极大的补充和发展。
2.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金融参与要素方面,互联网金融在金融参与主体和客体、行业边界、服务模式等方面具有新表现。
(1)金融参与主体方面。互联网金融扩大了金融主体的数量和范围。
(2)金融参与客体方面。互联网金融扩大了金融参与客体的数量和范围。
(3)金融边界方面。从服务对象、金融产品和服务、服务渠道三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边界进行界定。
现阶段,“中国式”互联网金融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企业,较少涉及大型企业;
金融产品以能够依托互联网快速传播的标准化产品为主,这类服务和产品往往具有极好的客户体验性;
服务渠道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为主,相比于传统柜台渠道,互联网金融能够以较低成本实现全天候、跨区域服务。
(4)金融服务模式方面。“中国式”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更加多样化、融合化。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电商金融、众筹等发展模式。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信息处理方面也具有较大的区别:
(1)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其信息生产和处理方式显著不同。
(2)在传统金融中,信息的生产和传递主要通过手工或面对面交流。
(3)在互联网金融中,信息产生和传播主要通过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和社交网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