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解读公司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公司制定规章,既是公司规范管理及经营自主权的需要,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满足“有效性”与“实践性”的规章制度不仅能帮助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也能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还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依据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制度二元分类
1、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亦称“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卫生;
(5)保险福利;
(6)职工培训;
(7)劳动纪律;
(8)劳动定额管理。
上述规章制度,俗称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八大项。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公司管理,以期更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因此,“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应当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依法予以公示”。
2、 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制度,亦称“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这类规章制度一般包括:
(1)会计财务制度;
(2)印章管理制度;
(3)市场销售制度;
(4)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5)报销制度;
(6)安全生产制度;
(7)以及其他经营管理制度。
上述规章制度,主要是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范围,其设立的目的主要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指引劳动者规范作业,提高公司能效。
因此,“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可以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公司在其自主权范围内予以制定并予以公示、培训或由劳动者确认,即对劳动者产生约束。
二、公司制定、实施规章制度不规范的现状
无论是从提高公司能效管理来看,还是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来讲,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都有其必要性。但是在大多数企业尤其集中在中、小企业群体中,公司制定、实施规章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规章制度内容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即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规章制度内容未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未结合行业特点、岗位特点,出现过分严苛、不符合常理、脱离实际,不具有实践性,即规章制度内容不合理。
不利后果: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不合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公司整改并予以警告处分,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同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与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2、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未经民主程序,致使规章制度无效;
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明确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该制度无效,不能作为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
三、确保规章制度“有效性”和“实践性”的建议
1、关于公司规章制度合法性、合理性建议——确保内容的“有效性”、“实践性”
对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对于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委托专业律师予以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公平原则,以“否符合常人一般性的评判标准”作为考量依据,同时兼顾公司的行业、规模、工作岗位的特点、劳动者行为的性质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的次数因素综合评判规章制度是否合理。
2、关于公司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实施的建议——确保程序的“有效性”
笔者根据对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的经验,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何通过民主程序作出,提出如下流程建议:
(1)以各职能部门为单位,推举员工代表,员工代表推举文件由推举员工签字,作证据保存;
(2)指定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拟定制度草案;
(3)严格执行“两会一决”:
通过员工代表参加讨论会,由起草部门牵头收集员工代表提出的方案和意见;讨论会应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式,由参会员工代表签字,做证据保存。
起草部门根据讨论会收集的方案和意见拟定制度文本后,牵头召开协商大会,与员工代表就制度内容协商一致,并表决通过该制度;协商会、表决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式,由参会员工代表签字,做证据保存。
(4)依法予以公示,公示的方式一般有:公告栏张贴、电子邮件通知、电子办公平台公布、规章制度培训、员工手册发放等,应当同时采用多种公示手段并行实施,并做好证据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