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提示牌(四川出台保健食品专区专柜销售指南)
《销售指南》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经营者(实体门店)对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合法性和溯源真实性负责。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保健食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四川出台保健食品专区专柜销售指南
本报讯(记者 颜 伟)日前,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四川保健食品专区专柜销售指南》(以下简称《销售指南》),以“四有四无”(即有证有照有台账有专区专柜,无假冒无过期无变质无虚假宣传)为基础,规范全省保健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保健食品消费市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销售指南》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经营者(实体门店)对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合法性和溯源真实性负责。鼓励保健食品生产、批发企业引导和指导终端销售网点完善保健食品专区专柜设置。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保健食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保健食品应设立专区或专柜销售,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经营场所设置、摆放或张贴的宣传广告(包括宣传资料)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销售指南》要求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对于违反《销售指南》规定的,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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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