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运营合同(网络主播签了经纪合同)
本案中,小赵的工作地点、时间、内容和形式均由公司安排和管理,且小赵接受公司考勤,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可见小赵与公司具有人身隶属性。虽然《经纪合同》约定双方利益按月进行分配结算,但公司从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小赵进行过结算,相反,公司每月按照固定数额向小赵发放工资,也足以说明小赵与公司之间具有经济从属性。
网络主播签了经纪合同
来源:浙江法制报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游情天
本报讯 网络主播与公司签了《经纪合同》,双方因为薪酬发生纠纷,主播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公司则认为是劳务关系,法院如何认定?近日,嘉兴中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0年9月,小赵入职某数字科技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独家新媒体经纪合同》,主要从事直播带货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收益为账号运营、广告业务、商业活动、电子商务等方面,在扣除成本后,利益按照公司90%、小赵10%的比例按月进行分配结算。
但实际上,公司并未按比例结算,而是每月固定支付给小赵4900元的薪酬。然而2021年2月,公司只给小赵发了3271元,3月和4月更是迟迟不发工资。
“明明每月底薪4900元,为什么无故拖欠工资?”小赵找公司讨说法。
“我们签的是《经纪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我们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我给你发的不是工资,是生活补贴。”
无奈之下,小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9632元。
平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需从签订的协议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本案中,小赵的工作地点、时间、内容和形式均由公司安排和管理,且小赵接受公司考勤,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可见小赵与公司具有人身隶属性。虽然《经纪合同》约定双方利益按月进行分配结算,但公司从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小赵进行过结算,相反,公司每月按照固定数额向小赵发放工资,也足以说明小赵与公司之间具有经济从属性。
综上,平湖法院认定小赵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判决公司应向小赵支付拖欠的工资9632元。一审宣判后,公司提出上诉。嘉兴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