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6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海关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1 年6月1日起,对属于《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103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对西部地区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项目,若符合上述条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主要针对法人企业。外国企业作为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15%优惠税率。 企业设立在西部地区应是注册地点和实际经营地都在西部地区,而不仅仅是注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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