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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对外进行销售,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在境内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
2、将自产的口罩发放给内部员工,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我们理解为贵司是因为受疫情影响而向员工发放的口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由于疫情影响贵司发放给员工的口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