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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向购房者收取的诚意金、意向金等,由于购房者最后没有购房,其缴存的诚意金、意向金房地产公司不予退还,会计处理时这部分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部分收入是否要作为房产销售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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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意金和意向金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潜在业主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应当予以退还,因此我们在入账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如果潜在业主不收回才能转入营业外收入。2,如果购房者违约终止合同,意向金才不予退还,应当转入“营业外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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