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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被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因不从事实际经营,对公司经营信息不了解;
也不掌握公司的证照和公章,更不可能接受公司的分红等,当被“挂名”的公司出现被执行人,则很可能直接列为失信人。
被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以不参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原先的公司登记信息;如果满足法定条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更正。
但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明明知道自己签字盖章等事实,也了解公司相关经营信息,甚至参与公司经营;
甚至接受公司分红,那么很难被认定为“假冒”或者不知情,很有可能被判定依然承担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责任。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