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不签收,可以留置送达,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诉讼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