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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委托作品的侵权官司屡见不鲜。根据版权领域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理论,委托人只能构成直接侵权。如委托人未履行审查义务或有过失,或者受托人损害第三方权利,则委托人和受托人将依据具体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委托作品,是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简称,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对于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与委托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的情况下,委托人未经受托人许可使用委托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委托作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权时的侵权责任。对于第一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未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作品。对于第二类纠纷,法律未作规定,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相差很大,因此无论就理论还是司法实践而言,对此问题很有进一步探究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