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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有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2、收益权(许可权)。商标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许可人获得对价或报酬的权利,此即学说上的许可权。
3、处分权。1)、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2)、出资。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3)、质押。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4)、抛弃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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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示抛弃: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商标权,并由商标局予以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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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默示抛弃:注册商标之所有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注销商标。商标保护期限届满,超过宽限期商标所有人没有申请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