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包括了规定船东和租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种条款,在洽租船舶时,双方须逐一洽定每一条款。为了简化和加速合同谈判的进程,洽定租船合同的当事人通常都采用标准格式的租船合同,根据各自的需要,对标准格式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删减或补充,最后达成协议。 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大都是由各个国际航运组织制定,供洽租双方在洽定租船合同时选用。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很多,根据船舶航行的航线、承运货物种类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例如:1、《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简称GENCON—金康),适用于不分航线的杂货运输。 此格式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The Bai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BIMCO)制定,并经1922年、1976年、1994年三次修订。 到目前为止,国际使用较多的仍是1976年格式。此格式在很多条款上,比较明显地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它可适用于各种航线和各种货物的航次租船,目前在世界上采用最广,中国进出口的航转租承租人多用这一格式。 2、北美谷物租船合同(North America Grain Charter,简称Norgrain),适用于由北美至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 此格式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Association of ship Brokers & Agents-AS-BA)制定 3、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简称Austwheat),适用于从澳大利亚到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租船合同代号“AUSTRAL”。 4、ASBA制定的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简称Asba tank voy),专门适用于油轮航次租船。 其余的还有诸如波兰煤炭租船合同(POLCOALVOY),铁矿石租船合同(SCANORECON),波罗的海木材租船合同(NABAL TWOOD)等专门用途的航次租船合同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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