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意外死亡,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一般由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构成。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