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双边税收协定 一、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一、本协定适用于下列税种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美利坚合众国: 根据国内收入法征收的联邦所得税。 二、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有关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有效行使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和有效行使 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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