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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问题,如果在税务机关没有发现前主动改邪归正,就不用交罚款了。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另一种情况,被发现了及时改正,免罚;发现后不改,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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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情节不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也可以不处罚。
如果情节还不算严重(税务机关未对你下《限期改正通知书》,如果下了你还不办,就属情节严重了)。你可以向你的主管税务机关(如税务所)陈述你的困难,如不懂税法、收入微薄等,请税务机关照弱势群体(博得同情),争取税务机关少处罚或不予处罚。
亲爱的朋友,我将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你看看第二条就明白了。第二条规定: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645号 2015-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三证合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是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2015年10月1日改革启动以来,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改革顺利落实,取得良好效果。但改革涉及多部门间工作协调和信息系统互联,协调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三证合一”工作的重要性和后续税收管理任务的艰巨性,切实树立大局观念,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进一步强化工作衔接,创新管理服务,扎实做好“三证合一”各项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就税源管理有关调整完善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见附件),进行税种(基金、费)认定。税种认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二、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三、各地应进一步做好税源分配预处理工作。各省税务机关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应当在信息系统及时按户实现与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县(区)税务机关的关联归集,实现县(区)税务机关分配预处理,在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将其纳入税源户籍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在处理上述分配业务时,应做好人机结合,确定专人专岗,负责企业登记信息分配和确认工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存在争议,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五、对于纳税人的清税申请,省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扩大即时办结范围,缩短办理时限,简化办理手续。
需要从几方面考虑:
1、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餐馆是否已经实际经营并产生收入?
3、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裁量。如果按照规定,是需要进行处罚的,但是,如果未实际经营,即使是逾期超过一年以上,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还是给予宽送的处理,不予处罚,甚至,存在有的企业即使有实际经营且按规定需要交税的,只要按照规定的计算缴纳相关税费及滞纳金,税务机关也不进行处罚的案例,因此,在这里无法给予您明确的答案,但是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建议您这边尽快办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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