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漯河一企业因生产“猴头菇”饼干,被持有“猴姑”商标的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食疗)起诉商标侵权,并索赔50万元。7月13日,漯河食品工业协会发布公开信称,多家会员企业被起诉,质疑江中食疗起诉前述公司的行为系“滥诉”。一家被起诉企业的负责人表示,他认为“猴头菇”是一种食用菌,属于通用名词,猴头菇饼干是和香葱饼干一样的饼干类别。江中食疗则在起诉状中称,江中集团研制出“猴头菇饼干”,取名“猴姑饼干”,商品获市场认可,猴头菇饼干或猴姑饼干已与江中集团形成了唯一、稳固的联系。天眼查信息显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共涉及440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并在其中353件作为原告。在裁判文书网以“猴姑”“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案由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文书共有190篇。对于被起诉企业的辩护态度,江中食疗方面如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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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用“猴菇”两个字把“猴头菇”给垄断了啊!
搜了一下,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此类侵权案件有160多件。可见这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爆棚。
江中食疗近乎“滥诉”的行为依据是:江中集团研制出“猴头菇饼干”,取名“猴姑饼干”,商品获市场认可,猴头菇饼干或猴姑饼干已与江中集团形成了唯一、稳固的联系。
但事实上,猴头菇是一个通用名称,不能凭“猴姑”两个字就把猴头菇制给垄断了。
商标法59条:如果使用者把一个词的自然含义使用在商品上,商标权人无权阻止。本案中猴头菇仅属于饼干的原料之一,其他公司使用在商品上构成合理使用,不侵犯商标专用权。难不成只能你家才能用猴头菇做材料?!
《商标法》第十一条:“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也对商标通用名作出了解释: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商标。上面这两条比较拗口,通俗解释一下:商标通用名包括法定和约定俗称两类。猴头菇这种叫法最早自然是属于民间流传约定俗成的一类。
然后实务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
而猴头菇作为一种菌类,显然老百姓第一印象还是一种蘑菇,而不是你江中公司的一款饼干。或许你公司的饼干在此类商品中更为出名,却不代表你公司的饼干具有排他的代表性。
额外说一下,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目前,随着商标注册审查越来越严格,通用名注册商标基本不会有通过的可能(某公司之前是赶在了好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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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做个简单的小调查,在点开本问题前,有多少吃瓜网友注意到江中公司的饼干商标是听起来像是「中年妇猴」的「猴姑」而不是「猴菇」?
「猴姑」商标不简单,可以看出来在申请之初是颇花费了一番心思的。从实际表现来看,这一商标也不负众望,既避开了「通用名称」等无效情形,也提前埋伏了其他使用猴头菇的「猴菇饼干」企业一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在不少工具书中都提到「猴菇」是「猴头菇」的简称。以猴头菇为原料的产品里也有叫猴菇片的药品。所以可以认定「猴菇」也是「猴头菇」这种菌类的通用名称。(当然也有嘴硬的法院一口咬定「猴菇」不能指代「猴头菇」)
而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所以也曾有被诉企业反向思维,不去证明自己用「猴菇」使用通用名称或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而是证明「猴姑」无效的方式来反击,不过三轮较量下来,却一败涂地。
第一轮较量2018年6月5日,宁波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伦之园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无效。
2019年3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9]第63141号《关于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维持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
第一轮较量「猴姑」胜。
第二轮较量达伦之园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9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90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猴菇」商标的维持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裁定。
猴头菇为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食材,诉争商标猴姑与猴头菇虽一字之差,但二者读音相同,相关公众会将猴姑识别为猴头菇的含义。在此基础上,诉争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第二轮较量「猴菇」取得了临时胜利
第三轮较量国家知识产权局、江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京行终53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5903号行政判决,驳回达伦之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诉争商标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判断,即判断诉争商标标志是否仅直接表示了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原料等特点以诉争商标申请日的事实状态为准。诉争商标猴姑的姑字与猴头菇的菇字在字形、含义上并不相同,故可以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时,猴姑与猴头菇未形成对应关系,不会导致公众对核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诉争商标标志猴姑并非仅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原料等特点。「猴姑」取得了最终胜利。
一系列裁判结果合订本看下来会,得出一个奇怪的结论,一方面,法院认定「猴姑」的「姑」字与猴头菇的「菇」字在字形、含义上并不相同,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认,具有显著特征。另一方面,法院又认为,「猴菇」构成商标性使用,文字的字型、读音与「猴姑」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猴姑」有特定的联系,容易导致混淆。
「猴姑」只需要证明自己不是用于标识商品主要原料,不属于通用名称。而「猴菇」们却需要证明自己只是标识商品主要原料,未构成「商标性使用」。只能说人类的悲喜并不相通了。
所以与其羡慕“猴姑”的灵活,还不如赶紧去注册点“酉瓜”、“风梨”商标,这样做所有西瓜和菠萝制品的企业岂不是就都是你的“提款机”了?
猴菇为植物名称,并与猴头姑同名,“猴菇”注册商标争议由来已久;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争议已久,不同的法律人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权利人将通用的名称注册为商标能否禁止他人使用,还需要从商标的构成要素分析,例如,注册商标是否保护通用名称、图形等。
多家“猴头菇”饼干厂被诉商标侵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权;申请注册商标作用在于便于识别,社会应当客观地承认商标权的“技术”含量较低。不知何故,2019年修订后的《商标法》“首先”规定500万元以下的赔偿。500万元以下的赔偿不能直接适用;巨额赔偿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不能确定;第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还难以确定;第三,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也难以确定。其中一项能够确定的,权利人不能要求司法机关适用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通用名称,文字一般不能评价为有显著特征,例如,阿里巴巴为通用词,没有显著特征;再如,腾讯一词在使用前并不通用,腾讯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了显著特征。猴菇,或者猴头菇一词与阿里巴巴一样为公众知悉;猴菇的图像或者名称能否申请为注册商标?
猴菇通用名称、图形能否单独申请为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要素,多数人认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因素可以单独申请为注册商标;在商标申请实践中,权利人单纯地使用诸如“的”“A”“1”“△”并不能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权利人申请商标注册除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以外,还需要提供商标图样1份;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商标的要素与商标并不是同一概念。
《商标法》第十一条与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为对应关系;通用名称、图形等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图样能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不一定能够禁止他人使用。所不同的是,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了地名注册商标,例如,潼关肉夹馍商标权纠纷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人怎样理解第十一条和第五十九条中的“本商品”,例如,猴菇中的本商品是仅包括猴菇,还是包括与猴菇相关的食品,或者化妆品。“三九”也被他人注册了商标,商标注册权利人无法禁止他人在药品的包装等使用三九图形;由此,法律人可以得出结论,江中食疗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猴菇”或者“猴头菇”的图形,或者名称。
商标所有权人不能禁止他人使用“猴菇”的图形,或者名称公众或者要问,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什么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裁判。一方面,知识产权一词使不少人认为知识产权法与知识一样极为“奥妙”,不少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或者法律适用仅听取专家的意见;另一方面,不少国家与地区有知识产权日,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集中裁判知识产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