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90号)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精神,国家工商总局即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依法履行汽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责,支持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多元化的汽车市场主体,增强市场活力和竞争力。也就是说,从2014年10月29日起,拟从事汽车销售经营活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直接提交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要的材料,不再需要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发改委批文。2、汽车销售二级经销商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可为:汽车销售。其他的办照手续程序与一般的公司办照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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