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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7﹞134号):
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 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该文三条同时规定,“纳税人以上述一条、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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