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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消息:据瓯海法院消息,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侵权纠纷,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张将公司的洗车、美容业务承包给李某,之后双方在合作中出现矛盾,为了发泄自己的愤怒,李某一直在自己,朋友圈,发布其中提到了对张的侮辱性和诽谤性语言,并在其中一个网站上张贴了张的照片,据报道,李某发布中的朋友圈是对的,该号码中的所有朋友都向发布开放,当发布是朋友圈时,他的朋友数量约为700,在发现李某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后,张于2020年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删除发布侵犯名誉的信息,并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最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书李某披露发布微信朋友圈以不包庇任何人的方式向张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了十天,2020年8月7日,李某在朋友圈发布道歉,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七条,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根据被害人名誉受到损害、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或者损害他人名誉等事实来认定。
应该算是侵权,未经他人同意发表他人的隐私资料或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公开他人的隐私,损害他人声誉的,按侵权处理,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布也要注意谨慎,不要因为一时的愤怒而做出不适当甚至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