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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关于共同诉讼的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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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关于共同诉讼的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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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乙,丙共有一台电脑,三人约定轮换使用,每人使用一个月。在甲使用期间,丙的弟弟丁不慎将电脑损坏。甲要求丁赔偿损失未果,遂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法院通知乙,丙参加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基于不告不理原则,法院的通知是错误的。B:应当将甲列为原告,而将乙,丙列为第三人。C:乙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则法院可不将乙列为原告。D:丙基于与丁的关系,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则法院可不将丙列为原告。E:乙,丙可以不参加此诉,而另行起诉。选完答案可以讲解下原因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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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鲤鱼用户
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27
A:三人有共有关系,所以有连带责任,应该同时参加 D:基于共有关系,应当参加 E:基于共有关系,应当参加,另行起诉也应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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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鲤鱼用户
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27
ABDE错误。 此共同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甲,乙,丙共有一台电脑,一旦起诉,三人对同一物的损害赔偿之债(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此只要有一个共有人起诉,必须追加其他共有人以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诉讼争议终结之后,一事不再理,不得另行起诉。 C正确,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果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列其为原告。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参见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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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鲤鱼用户
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27
我认为是a\e 至于d选项,如果基于共有关系丙必须参加,那么c中的乙也是必须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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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6 14:27
更新时间
2022-06-16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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