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只要与精神病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同意都属于强奸。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精神病患者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是被他的监护人养父强奸,应当从重处罚。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应当直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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