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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裁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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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裁员的问题
我是06年8月入职到一家公司的,中途更换过岗位,薪资由1500变成3000,公司有个规定,我们每天上下班必须刷卡,如果有人带打卡,打卡的人给予1次警告,被打卡的人会被辞退,后因我帮部门经理打卡被抓到,让我离职,可我觉得公司规定带打卡的人只是警告而已,没有理由开除我,现在由于公司内部原因,我这个职位不再需要,所以想用这个借口开掉我,我想问问是否可以申请赔偿。(目前还在合同期) 部门经理还说给我转岗,可我现在薪资3000,转到2000的职位上,谁能接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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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鲤鱼用户
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33
既然公司将代打卡问题设定为雷区,那么,擅闯禁区者责任自负是天经地义的。 但你因帮部门经理代打卡而被要求离职,显然与公司规定相去甚远,被代打卡者尚未按规定被辞退,而本应受到1次警告的代打卡者,却遭到被代打卡者应受到的处理,是不能够接受的。 因此,你的代打卡行为可以受到1次警告及规定设定的经济处罚,但不可以被辞退。 由于公司内部原因,你这个职位不再需要,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规定办理,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不是简单的找个借口开掉你。 同理,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和薪酬,那么降薪、转岗只能在得到你的同意后进行,否则就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与你形成劳动争议。 清楚了权利义务后,一旦发生公司辞退你的情况,你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主张你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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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鲤鱼用户
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33
“如果有人带打卡,打卡的人给予1次警告”,那么2次呢?你是否只有1次呢?如果说你能保证你肯定只是此1次,那么,公司让你离职或开除你就是错误的。你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请求按经济补偿的二倍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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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6 14:33
更新时间
2022-06-16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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