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请问这其中说的“一年以上”包含一年吗?“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包含一个月吗?现行一般企业的做法都是签一年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好像和上面的规定有所出入啊?问题二:是一个案例,小张在某单位工作了一个多月,但是单位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和小张都是是劳动法的合法主体,小张从政府部门了解到相关法律后向单位老总提出希望能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立刻通知他明天不要来上班了。小张认为单位的这种做法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要求申请劳动仲裁,但问题出现了,小张无法证明他在这个单位工作过,因为单位没有和他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上下班考勤卡,和工资卡,同事也因为怕事无法为其证明他曾经在此工作过,在这种情况下小张还有办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求各位法律高手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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