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界的大师,小弟总是没搞明白“小产权房及其使用权的买卖”违的哪条法。最好能具体到哪部法律(或则地方政策法规)哪一条哪一款。不知道法律界对此有没有个共识。背景: 一年多前,在深圳买了个小产权房,有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书,其中明确表述了房子的所有权和土地是使用权。 现在深圳出了政策,不让在修建小产权房,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也不再为其交易提供见证。同时,开始对全市已有的小产权房进行普查。 我这里也必须填写一份调查表,但调查表的名字是这样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表。 按照这个调查表的名字来理解,我现在住的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不然我为什么要填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表”。所以,实在恳请各位法律界的大师,我住的小产权房违的哪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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