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长期受到一镇政府女工作人员的骚扰,原因是该女子未婚生育并认为孩子与我老公有关以此不断向我老公索要钱财。我和老公去该镇反应问题,见了镇长并递了一份材料,随后我把一封信给镇传达室的人让其转交给该女孩(信为打印,因为里面有该女子发给我老公的短信截图和该女孩污蔑我老公拍的她的裸照,裸照是为说明从拍摄角度完全是该女子的自拍照。)从镇政府大院出来,大概五分钟后我们被镇政府工作人员拦住去路,他们给镇派出所打电话,我们被带到了派出所,派出所的民警进行了搜身、收手机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后。对我和老公分开询问,24小时后(中间我们没有休息)做出了拘留十日的处罚,理由是我和老公散发印有该女图片和文字的传单。处罚单上写的是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发放的传单之证据。老公以前把那信给过该女的邻居等人,而且民警对老公的询问中老公也承认此事。可是我并没有散发过,我去该镇只是带了一份给了传达室,对于我的询问笔录中也没有涉及到传单的事,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根本不可能存在,认定我散发传单对吗?而且对于我的陈述和申辩,派出所根本不予理睬,最后我还没有签字因为二十四小时的传唤时间到了我们就被直接送到到拘留所。到拘留所的第二天,派出所来人找我,说有十几分传单要我承认是我的,被我拒绝。我想申请行政复议,不知道能不能成功,我要问的是散发传单是如何认定的,至少应该有证人吧,如果按老公的询问笔录做为证人合理吗?能不能认定我和老公是属于共犯?对于我的陈述和申辩不理睬就做出拘留决定合法吗?我们是按情节较重的处罚,情节较重有什么标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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