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注
68
浏览

关于一个法律上涉及抵押权的问题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54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如果发生纠纷,应该按照什么顺序进行受偿呢? 答案是:乙优先于丙受偿,丁优先于乙受偿。  根据是什么?谢谢法律人士解答。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这样规定,主要理由有三。其一是反映了我国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其二是符合国际上的立法经验,许多国家的立法承认留置权效力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效力的原则;其三从理论上讲,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而抵押权或者质权均为约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于约定担保物权为公认的物权法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例如,某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出具抵押登记证即为公示),设定的时间是确定的,而质权的设定难以确定,担保人完全可以在设定抵押后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质权设定在先为由,对抗抵押人行使抵押权。    所以,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优于未经登记部门公示的质权的效力。当然,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质权人则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丁作为留置权人优先于乙受偿,乙作为抵押权人优先于丙受偿,其道理就在于此。   。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4:54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22-06-16 14:54
更新时间
2022-06-16 14:54

推荐内容

关于一个法律上涉及抵押权的问题
火鲤鱼 © 2024 专注小微企业服务 冀ICP备09002609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