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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涉及证券法的案例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6 15:01
    1、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公开发行股票,应该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而不是审批。 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证监会应该组成发行审核委员会,并用表决的方式提出批准与否的意见。 2、证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3、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 4、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溢价发行价格要和证券公司协商,不需要报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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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6 15:01
更新时间
2022-06-16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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