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找到朋友B,说:我A需要用支票倒换一些现金,并愿意给B一点手续费。B同意帮忙。但B自己也没有足够现金倒换给A。于是B找到朋友C,请C为B倒换一些现金,并愿意给C一点手续费。C也同意帮忙。于是,B让A给C汇款(相当于支票),C给B返回现金,B给A返回现金。B,C的手续费直接从返还的现金中扣除了。而后,C给B寄来发票,请B转交给A。此发票经调查是真的增值税发票,但是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因此C犯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A犯有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本人认为B犯有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B认为自己是在帮助A倒换现金,并无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故意,也不知道A,C之间的行为是在虚开发票。就好比B帮助A从C处买了一把菜刀,然后A用此刀杀人了,B并不是杀人共犯或从犯。仅仅是帮助买菜刀而已。又因为本案中很难找到人证物证来直接证明B知道虚开发票的事。所以仅凭A,C的犯罪事实,和B居中传递虚开发票的事实,能否认定B犯了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罪?假如本次倒换现金后C没给A开发票,或C给A的发票没有通过B转交,那么B是否犯了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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