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工 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 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即职工在本岗位工作,或虽不在本岗位工作,但由于 其所在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管理不善,以及本单位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从 事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 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根据损伤原因划分,工伤事故类型可以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 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髙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 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以及其他伤害。
根据伤害程度,工伤事故可以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轻伤事故 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 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关于重伤事故,按照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试行)》(中劳护久字 第56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 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 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4)严重骨 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 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 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 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7)脚部伤害。 脚趾轧断3 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 经医生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 工会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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