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某电脑公司到某货运公司办理铁路托运手续,托运30台总价款为人民币10万元的电脑到外地,其各种手续、包装均符合铁路货物规章的要求。电脑公司在托运时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运输过程中,因运输公司疏忽发生意外,致使30台电脑全部损坏。后电脑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经审查后,赔偿了电脑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电脑公司在取得保险赔偿后立即又以运输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承担其余5万元的损失。问: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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