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今日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项下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两项业务。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资产安全,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是两个《细则》制度安排的突出特点。两《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形式。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接受单一客户委托,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一对一的资产管理服务,是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拥有的份额享有利益,承担风险。 挪用客户委托资产是证券公司违规委托理财的历史教训之一,两个《细则》对保护客户委托资产安全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客户委托资产实施托管;二是客户委托资产独立;三是强化内部、外部监督;四是保障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客户资金安全。 两个《细则》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一是证券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相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引导客户审慎投资。二是证券公司要制作风险揭示书。三是证券公司营销活动中必须要向客户全面、准确地讲解资产管理合同内容和业务规则,对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还要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等。 在防止利益输送,保证公平交易方面,两《细则》要求证券公司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诚实守信,审慎尽责,避免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证券公司要实现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其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互相不得兼任。证券公司要通过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证券公司还要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有效监督投资交易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两《细则》还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了较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的知情权。 结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两《细则》还针对业务操作中的具体问题作了制度规定,要求建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制度;明确持股5%以上的客户履行法定义务的安排;规范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和集合计划展期的要求。 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负责人表示,两个《细则》的实施,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项下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两项业务常规发展的新起点。他指出,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 据了解,全国有54家证券公司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17家证券公司试点开展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20家证券公司开展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08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了35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中4只集合计划到期清算,存续的31只集合计划受托金额619亿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受托金额2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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