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为严格执行发票管理法规,统一规范,“发票专用章”的制作和管理,市局决定统一刻制印章。 “发票专用章”为木质、椭圆形、长轴4。5厘米、短轴3厘米、边宽0。 1厘米;上半圆刻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全称,第二行刻税务登记证号码,第三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仿宋体。 印章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票员统一保管。从七月一日起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的发票上一律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对没有刻制此印章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购领发票。业户在七月一日后使用六月底前购领的发票必须在发票上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预交印章工本费50元,多退少补。 请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现有领票须刻印章的业户,认真填报刻制发票专用章统计表,业户全称按工商执照内容填写,统计表一式四份,自存一份,报市局三份;于五月二十日前将统计表和现金送交征管科办理统一刻制印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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