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很多境外企业来中国内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往往会选择将香港作为跳板,也就是先设立香港公司,然后用香港公司再投资设立中国国内的外资企业。
香港公司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之前,首先要对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做一份中国公证人文件,因为国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外管局都要求提供这份文件。不同的投资地对于中国公证人文件的要求不同,甚至存在很大的差异。
一般来讲,只需要对香港公司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做公证认证,最终再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文件就可以在内地使用了。部分地区会要求增加对香港公司的章程、NNC1(即法团成立表格)两份文件的公证认证。做上述文件的公证认证,香港公司的董事不需要签字,因此也不必亲临香港。
在此特别提醒的是是,广东省的东莞、深圳、佛山、广州、肇庆,重庆市,绍兴市柯桥区,秦皇岛市,如果外资企业设立地点在上述几个地方的,中国公证人的文件要求对香港公司设立内地子公司这件事情的董事会决议做出公证认证,这就要求香港公司的董事必须亲临香港,并且在律师面前在文件上亲笔签名,上述工作不能通过视频签字的方式进行。在目前新冠肺炎还在全球肆虐的情况下,董事出行香港未必能成,如果香港公司涉及到上述几个地方设立外资企业的,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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