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为转让的是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转让财产所得,税率为10%,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的转让,财产净值就是原股权金额,重点是依据转让合同,看是否有股权转让收益。三、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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