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有三个基本要素:①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课税主体、纳税义务人、法定直接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公民个人)和法人(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力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注:法律上的课税主体(与负税人不一定一致,涉及税收负担的转嫁与归宿问题,只有当纳税人不能将所纳税款转嫁他人时,才成为负税人)≠经济上的课税主体(即负税人,税收的实际负担人)②课税对象—是国家征税的基本依据(课税客体)≠税源③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 是税收政策和制度的中心环节,被称为“税收的眼睛”。税率分三种:比例税率—不论课税对象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一般用于课征流转税,如营业税、关税等。累进税率—按课税对象的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 具有很强的再分配效应,多用于所得税。分:全额累进税率(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按与之相适应的最高等级的一个税率征税,负担不尽合理,累进分界点上下负担相差悬殊)超额累进税率(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部分,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定额税率—按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税额。 同价格没有直接联系,一般适用于从量定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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