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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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工伤保险条例

颁布时间:2003年4月27日

实施时间:2004年1月1日

通过时间: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

通过修订: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

修订生效时间:2011年1月1日

修订文号:国务院令(2010年)第586号

定刑依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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