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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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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强制执行公证
性质:执行公证
属性:强制
通过时间 :200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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