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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8月2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3 11:26
双方已经在年初就工程余款问题签订了协议 那么其实已经与之前的工程合同无关了 所谓的诉讼有效期应以年初协议为准 可以这么认为 之前的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年初的时候 双方就20万元签订了一个协议 乙方承认欠甲方20万元 并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 现在乙方到期未还 甲方可以年初的协议 而不是之前的工程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当然在诉讼有效期之内的喽
火鲤鱼用户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3 11:26
(1)根据2017年10月1日实行的《民法总则》规定,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3年。《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018年8月2日所签的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为2021年8月1日。(2)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20万元,这种意见不对。因为本案诉讼时间是2021年8月1日,但是到2022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2023年1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2023年3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说明当事人是在超过诉讼期限自愿履行的。所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规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乙公司应当履行2023年1月1日达成的协议,于3月30日付清所欠欠款。(3)甲乙双方于2023年1月30日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乙方应该在3月30日付清欠款,乙方在协议到期未支付欠款,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你这个问题的提法是不正确的,现在2020年才1月份,怎么会知道2022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又是怎么知道到2023年3月份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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