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8月2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2月21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当天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20万元。此后4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2022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2023年1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2023年3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3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假设现在时间已经到了2023年4月1日,请回答下列问题。问题: (1)甲、乙于2018年8月2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 (2)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20万元,这种意见是否对?为什么? (3)如何看待甲乙双方于2023年1月30日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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